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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37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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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牵头制定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时限 要求、收费标准等规定,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协同工作机制、监 督考核机制、标准规范体系等;
(二)牵头制定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时限 要求、收费标准等规定,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协同工作机制、监 督考核机制、标准规范体系等;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实 时掌握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四)其他与工程审批系统有关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 (自治区)和城市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由地方人民玫府 明确。
第十条 审批服务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管 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工作,确保相关审 批信息真实、实时载入工程审批系统;
(二)按照改革要求,优化本单位审批业务流程、办事指 南、审批要素、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提高审批 效率;
(三)其他工程审批系统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是承担工程审批系统具体建设 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审批系统开发设计、运行 维护、功能完善、安全保障、互联互通、数据管理等相关技术工 作,确保工程审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制定公布的审批流程 图、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等规定,通过工程审批 系统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网上申报,并随时查询审批进度。暂时未实现网上申报的事项, 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受理申 请人申报。工程审批系统和综合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开办事指 南、材料清单、承诺时限等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 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 供综合服务。
各地应当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快 实现"无纸化" "不见面"审批。
第十四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通过工程 审批系统出具受理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即受理,并即时 推送至相关审批服务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 原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单位接到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 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审批服务单位 同步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査意见。
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 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环节起止时 间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及时获取审批意见 和相关电子批复文件。暂时不能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的,由综 合服务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审批意见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规范审批办理程序,明确审批接件、受 理、办理、办结等各环节的管理和时限要求。
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按规定需要暂停审批的, 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特殊 情况是指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无法进行 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地"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应当接入工 程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全过程以及形成的建设条件 和要求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作为审批服务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十九条 已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区域评估成果应当纳入 工程审批系统,供审批服务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时调取。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 用服务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 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 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 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交易、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已有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应当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
中介机构注册、委托管理、成果共享、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等 功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 相关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文章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网址: http://www.xxxtgc.cn/zonghexinwen/2020/0722/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