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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审计范围内容及承担机构等问题的(3)

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工程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工程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设备材料变更是否确有理由及是否实施变更手续申报; ——工程决算是否完

——工程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工程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设备材料变更是否确有理由及是否实施变更手续申报;

——工程决算是否完整;

——工程是否确实完成招标书及合同要求;

——工程投资是否合理;

——工程完工是否进行了检测及验收;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内容;

——工程文档是否齐全。

五、信息系统工程审计承担机构的选择

正是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审计范围广泛、内容复杂,已经不是一般的建筑(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机构能够了解及掌握的,应该由国家法定的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监理及财务、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承担。其理由是:

1.由于目前信息系统工程审计的前提是该工程已经完工后实施,工程造价只是工程尚未开始时申请工程立项、可研编制、方案设计阶段其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因此,信息系统工程审计内容不仅仅是审计工程造价审核。

2.由于信息系统工程造价确定后已经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定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机构或个人不能再参与工程审计。且一般情况下审计部门也不应按照工程完成数年后的市场价格来审计数年前的设备、材料价格。这样既与已经实施完成的政府法定工作程序相冲突,也对已经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按照数年后的市场价格来审核当年已经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没有相应审计法律依据。

3.信息系统工程审计应由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监理机构及财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实施。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纠纷和欺诈。而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监理机构是由业主单位委托,不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法定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工程专项审计服务是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的通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的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主要方法包括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多方面关系(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保障工程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其中投资控制包括:工程立项阶段投资概算审核、工程设计阶段投资预算审核、招标阶段投资控制、施工阶段工程计量与付款控制、验收阶段工程决算审核。由此可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具有对所承担的工程监理项目投资进行监督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发改、工信、财务、审计等)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及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在目前没有法定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专门审计机构,而原有建筑、财务审计机构对信息系统工程审计又难以具体组织实施的情况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熟悉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可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派出专门人员或行业专家,与财务审计机构派出的人员或财务、审计专家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承担相应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审计任务。

文章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网址: http://www.xxxtgc.cn/qikandaodu/2021/0429/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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